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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 申请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在培训基地接受至少12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由卫生部指定,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每年完成的各类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手术病例不少于50例。 3、有与开展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施,包括专有的培训场地、器械、模型等。 4、有至少4名具有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2名为主任医师。 5、近3年中,专科或专业组在国内专科核心杂志或SCI期刊发表有关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的临床论著或出版专著5篇以上。 6、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7、能够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培训期间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助手完成至少10例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手术。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患者的全程诊疗活动,包括患者的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术后康复训练和随访等。 (三)对基地的培训要求 1、使用经过卫生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四)资质培训工作量 每个培训基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可以完成的培训工作接受培训医师。 附: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获得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技术资质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的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从事骨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手术2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注:其它脊柱植入物的技术管理规范,参照《人工椎体、椎间盘植入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附件4: 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院和医师开展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治疗是指在放射影像的监视下使用导管技术,对脑、脊髓、头颈部和脊柱的疾病进行血管内的诊断、治疗技术。 开展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院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符合,并使用经国家批准的介入诊疗器材。
一、医院资质基本要求 (一)三级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重症监护室;有介入放射学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和超声诊断专业。 (二)神经内科、神经外科 1、神经内科 设置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具备较强的神经内科工作基础,其技术水平处于本省三级医院领先地位。 2、神经外科 设置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20张,具备较强的神经外科工作基础,其技术水平处于本省三级医院领先地位。 3、有至少2名具备神经系统疾病血管内介入治疗技术资质的本院医师。 (三)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并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的血管造影机(最好数字化)。 3、有神经系统电生理监测设备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氧气通道、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设备和急救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和其他物品与药品的器械药品存放柜,并由专人收发、登记、保管。 (四)重症监护室 1、符合重症监护专业设置要求,病床6-8张以上,每病床占面积15-18M 2 。 2、符合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的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除颤器。 4、能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呼吸机治疗。 5、有专职医生和护士,由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实际工作经验的医护人员主持医疗及护理工作。 (五)医学影像科室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多普勒超声波诊断设备、设施,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脑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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