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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认真遵守有关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适应证。 (二)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人工全膝关节植入器材,不得通过人工关节植入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建立人工全膝关节植入假体来源的登记制度,并建立档案,保证假体来源可追溯。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将用于手术病人的人工全膝关节假体合格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 (三)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必须经2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有明确的适应症,无禁忌症。 (四)术者应当由本院具有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术后应当制定合理的治疗与功能康复方案。 (五)实施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术前,应当由手术者或者第一助手用能理解的方式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六)建立健全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院应当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在完成每例次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八)医院每年完成的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不少于30例,且无手术事故。 具有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医师每年完成的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手术不少于15例。 (九)医院和医师每年要接受卫生部指定的评价机构或组织开展的针对人工关节植入手术种类、数量和质量情况的技术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病人生活质量、术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规定收费。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向患者出具发票。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关于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
四、培训 申请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在培训基地接受至少12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由卫生部指定,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每年完成的各类人工关节植入手术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全膝关节植入手术不少于60例。 3、有与开展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施,包括专有的培训场地、器械、模型等。 4、有至少4名具有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2名为主任医师。 5、近3年中,专科或专业组在国内专科核心杂志或SCI期刊发表有关人工全膝关节置换的临床论著或出版专著5篇以上。 6、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7、能够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培训期间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助手完成至少20例全膝关节植入手术。 2、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参加对患者的全程诊疗活动,包括患者的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术后康复训练和随访等。 (三)对基地的培训要求 1、使用经过卫生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四)资质培训工作量 每个培训基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可以完成的培训工作接受培训医师。附: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获得人工全膝关节植入技术资质 1 、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的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从事骨科或运动创伤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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